最近几天,成都“牵手门”事件迅速登上热搜,闹得沸沸扬扬。吃瓜群众不嫌瓜的重量如何,津津乐道。舆情似乎集中于事件中的男女主角的表演和剧情的发展,却很少关注这件事的发生和发展是由“街拍”引起的。阴谋论也好,阳谋论也罢,笔者今天来说说“街拍”这个话题。
“街拍”这个词随着“牵手门”事件爆出而被公众知晓,笔者也是最近才知道这个专有名词。但“街拍”这种现象并不是现在才有的,自从照相技术被发明后,街拍就有了。摄影和摄像技术的出现,为我们这个世界带来多姿多彩的影像记录,直观感很强,我们记录历史不再只有文字表述了。所以泸州酒窖的广告词里就说“我们能看到的历史,有多少多少年”。
成都春熙路商业街
一项科技成果的诞生,往往同时也产生了社会伦理和道德法律的问题。影像技术关注的对象是人和物,涉及到物,就产生商业或国家安全机密问题;涉及到人就产生了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问题,比如私家侦探用摄影技术记录当事人的行为。在艺术创作的过程中,大量存在“街拍”的现象,比如有的电影为了追求剧情的真实感,在街头偷拍行人,然后录入影片中。偷拍中的一个“偷”字除了为了追求画面真实感,难道不也是说明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章“民事权利”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就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的“肖像权”、“隐私权”、“名誉权”等人格权。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“个人信息权,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,使用,加工,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,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”
对标民法典的法律规定,我们再来看看所谓“街拍”触犯哪些法律底线。
北京王府井商业大街
首先,随意街拍(主要对象是人,就涉及到了个人信息)就属于非法收集;如果摄影者再进行公开传输,甚至是P图传输,亦或还有商业行为(非法买卖),显然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所有内容。我们再回到牵手门事件本身,摄影师删除拍摄资料并意图消除网上传播影响,显然他也意识到会触犯法律,说明他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。虽然摄影师还在狡辩他的拍摄征得了被拍摄者的同意,但退一步说人家并没让你传播,况且这种所谓“同意”是被拍摄者在仓促行走中的一个率性而为,并不具有法律效力。从另一个角度说,如果被拍摄者起诉该摄影师,摄影师必须应对法律的传唤。
重庆解放碑商业街
吃瓜群众不嫌瓜的味道如何,瓜有多大,但显然忽略了“随意街拍”对民众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有多大。成都春熙路是第一条有着厚重的文化底蕴的商业街,记录这条街的人和事本来无可厚非,但据说“随意街拍”这种行为的泛滥也是让众人厌烦,人们显然感觉到街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,但很少有人去走法律路线维权。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诸多如“街拍”的行为时刻在侵犯着人们的民事权利,如“刷脸消费”,“天眼查”,满街的摄像头就是另一种意义的“街拍”。
武汉江汉路商业步行街
2008年的“艳照门”事件,虽然反映出男女主角的道德法律问题,但传播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处。该传播者就是涉嫌非法传播公民的隐私权问题(至于隐私内容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)。那么对于本次“牵手门”事件,大多数人看到的只是“男女主人公”生活作风问题和是否有关经济腐败问题,甚至对这种“街拍”行为持鼓励态度,实则反映出众人法律意识的淡薄。正所谓吃瓜嘛,吃的是别人种的瓜。但当这种“随意街拍”的行为泛滥到无以为加的地步,则是整个社会道德沦丧的底线被突破,人与人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。所以,春熙路的大规模街拍应该被禁止,由此形成的街拍产业也应该被依法取缔。如何文明街拍宣传正能量,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执政者不得不认真对待的。
但时下,“随意街拍”必须按下停止键了!